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 -凯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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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征管法》第88条是关于什么的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征管法的特征

中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同原有税收征管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突出特征:1、统一了对内税收和涉外税收的征管制度,实现了一切纳税人在适用税收征管法上的平等。2、强化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权,增强了税法的刚性。3、完善了对税务机关的执法制约制度。4、完善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制度。5、完善了法律责任制度。6、确立了税务 *** 制度。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002征管法全文

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征管法规定的税款征收原则有哪些

1.惟一征收主体原则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或个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征收法定原则

税务机关的一切征税及其有关的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人们不负有纳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向人们收税。征收法定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1)税权法定。税权法定是指税收的立法权和执法权都是法定的。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处分税权。

(2)税种法定。税种法定是指经法律设定或法律授权行政法规设定并开征的税种。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增减改变税目,调高或降低税率,未经法定批准程序,加征、减征或免税,由此而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或者摊派税款。否则,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应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税务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征税法定。征税法定是指税收的征收程序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征纳双方必须遵照执行。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4)禁止对税法作扩大解释。除立法解释外,不能作扩大或类推解释。

3.税款优先原则

税款优先原则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在纳税人支付各种款项和偿还债务时税款处于优先地位。税款优先原则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或被留置权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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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2-17网站图片、文章 来源于网络,以不营利的目的分享经验知识 ,凯发推荐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网站站长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