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移送管辖裁定书(行政移送管辖需要重新立案吗) -凯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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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起诉书谁负责写 行政诉讼中,法院移送管辖时的六个小问题

#头条法律金牌普法官第二季#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以后,发现所受理的行政确实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应由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移送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六点:

一是,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行政案件,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案件并未审结,仍在之一审程序之中。如果只是原告起诉,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还在审查,未决定是否受理的,不发生移送管辖;如果案件已经作出了判决,也不发生移送管辖,而应由其他程序与 *** 来予以纠正。

二是,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指的是虽然已经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又发现是错误受理的,自己对已受理的案件根本就没有管辖权。

三是,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移送而不是可以移送的案件,必须实行案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是否移送上没有自由决定的选择。

四是,移送管辖一般发生在同级异地人民法院之间,属于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当然了,其也可能发生在不同区域的不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发生地级别管辖上如应由海关处理的案件被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应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是,移送的程序一般是:首先由受理的法院即具体负责案件的合议庭提出意见,然后报经法院院长批准后实施移送。

六是,移送是人民法院的一种程序上的单 *** 律行为,将产生程序法上的效力。这种效力就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得拒收、退回或者自行再移送。如果受移送的法院认为移送有错的,不得再移送,只能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报请与移送人民法院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在上一级人民法院未作出决定前,该行政案件系属地是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主要观点来源于:江必新、梁凤云著《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法律出版社,第523-524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1项8条 行政移送管辖需要重新立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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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05-18网站图片、文章 来源于网络,以不营利的目的分享经验知识 ,凯发推荐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网站站长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